(2016)苏1283执11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周春夕与刁贞鹏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春夕,刁贞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3执1131号申请执行人:周春夕。被执行人:刁贞鹏。本院在执行周春夕与刁贞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向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经对泰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机动车登记信息;经对泰兴市房产管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鹏飞审判员 陈建忠审判员 季江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殷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