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602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原告奇台县金昌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曾江生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诉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台县金昌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曾江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02民初257号原告:奇台县金昌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新疆昌吉州奇台县西地镇。法定代表人:金会升。委托代理人:万树祥,奇台县新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江生,男,41岁。原告奇台县金昌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昌农公司)与被告曾江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原告金昌农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奇台县金昌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30元,减半收取计865元,邮寄费160元,合计1025元,由原告奇台县金昌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卫家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小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