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执异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博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轻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博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轻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轻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异8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博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雪彦,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国轻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李宗辉。第三人中国轻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鼎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博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轻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轻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系第三人的分支机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中国轻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 涛审判员 孙 红审判员 姚立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凌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