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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执字第81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贺国师与孟祥洪、王秀芹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国师,孟祥洪,王秀芹,固镇县宏峰小麦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执字第814-3号申请执行人:贺国师,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安徽省固镇县,现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孟祥洪,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安徽省固镇县,现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王秀芹,女,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孟祥洪妻子。被执行人:固镇县宏峰小麦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湖沟镇东乡居委会东侧,组织机构代码06246979-5。负责人:孟祥洪,该合作社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固民二初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孟祥洪、王秀芹、固镇县宏峰小麦种植专业合作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孟祥洪、王秀芹、固镇县宏峰小麦种植专业合作社给付申请执行人贺国师货款156400元及利息等义务,但被执行人孟祥洪、王秀芹、固镇县宏峰小麦种植专业合作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孟祥洪、王秀芹、固镇县宏峰小麦种植专业合作社存款23083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小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