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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2执8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彭淑清请郭加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淑清,郭加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2执838号申请人彭淑清,女,39岁,蒙族,农民,住辽宁省彰武县。被执行人郭加义,男,62岁,满族,无业,住内蒙古锡林浩特。本院执行彭淑清请郭加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44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4月14日移送到我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出执行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446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呼格吉勒图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大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