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4执4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刘佳南与付刘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佳南,付刘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4执483号申请执行人:刘佳南,女,1993年1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被执行人:付刘辉,男,1991年2月10日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申请执行人刘佳南与被执行人付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的(2016)赣0124民初4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佳南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付刘辉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刘佳南人民币2.2684万元,(包括诉讼费181.5元,利息及迟延履行加倍债务利息另行计算)执行费240元,至今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付刘辉下落不明,暂无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付刘辉下落不明,暂无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124民初4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远方审判员 陈润根审判员 陈义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余志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