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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21民初23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古雨茂与冷晓东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雨茂,冷晓东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2021民初2355号原告:古雨茂,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晨,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雄,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冷晓东,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原告古雨茂与被告冷晓东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古雨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冷晓东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古雨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冷晓东返还股权转让款625000元;2.判决被告冷晓东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自2014年8月18日起至付清时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被告邀请原告参与被告公司投资,原告基于信任与被告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并向被告转款625000元。但协议约定的目标公司不明确,被告未向原告提供过任何公司的相关资料和股份情况,原告也未分取过任何红利,被告也未告知原告目标公司的经营状况。后经双方协商,被告于2016年4月21日向原告承诺在6月30日前全部退还投资款,但被告至今未返还。冷晓东未作答辩。原告古雨茂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原、被告身份信息资料、股份转让协议书、银行转账凭证、收据、股份转让协议书上载承诺。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被告冷晓东与原告古雨茂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协议主要约定:被告是三槐公司老股东,在三槐公司2014年8月增资扩股中有增加160万股的机会,每股1.25元;被告自愿将其中50万股的投资股份转让给原告,共计625000元,由被告代持,原告不参与管理,每年由被告收到公司分红后7日内将分红转账给原告;原告在当月22日前将投资款转账给被告,由被告将投资款打入三槐公司指定账户;原告按股份比例享受分红和承担亏损;如三槐公司出现亏损,被告无条件回购原告股本金。协议签订后,原告于当月18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顺路支行向被告转账支付了该笔投资款625000元,被告出具收据交原告收执。2016年4月24日,被告书面承诺在2016年6月30日前退还原告投资款,逾期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被告至今未予退还,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致形成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后,被告书面承诺在2016年6月30日前退回原告交纳的投资款,但被告逾期未予履行,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其应依法承担及时退还原告投资款并赔付占用资金期间的损失等违约责任。因双方对违约责任方式和计算方法没有约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以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商业银行逾期罚息利率标准支持原告的资金占用利息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冷晓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古雨茂投资款625000元及其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自2016年7月1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50元,由被告冷晓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谭永忠审 判 员  樊宗华人民陪审员  刘昌仲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易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