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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4执6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白显洪申请执行陈先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显洪,陈先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4执614号申请执行人白显洪,男,生于1966年2月12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执行人陈先文,男,生于1952年9月23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叙民初209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白显洪申请执行陈先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5000元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00元。另外,被执行人陈先文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先文在四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草湾支行帐户内有存款。因被执行人陈先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了保障申请执行人白显洪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对被执行人陈先文的上述银行存款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划拨)被执行人陈先文在四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草湾支行账户内的存款51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光强代理审判员  赵 云代理审判员  李忠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罗智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