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2民初36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唐某与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2民初3628号原告:唐某,女,197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委托代理人:朱谨、陈伟,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某,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本案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粹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