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财保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与张家港市隆港制管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奔球精密管制造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张家港市隆港制管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奔球精密管制造有限公司,张家港骏鑫实业有限公司,陆能,张惠芳,陆进,张国英,黄斌,张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财保65号申请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负责人:钱忠明。被申请人:张家港市隆港制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能。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奔球精密管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进。被申请人:张家港骏鑫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斌。被申请人:陆能。被申请人:张惠芳。被申请人:陆进。被申请人:张国英。被申请人:黄斌。被申请人:张玉兰。申请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市隆港制管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奔球精密管制造有限公司、张家港骏鑫实业有限公司、陆能、张惠芳、陆进、张国英、黄斌、张玉兰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市隆港制管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奔球精密管制造有限公司、张家港骏鑫实业有限公司、陆能、张惠芳、陆进、张国英、黄斌、张玉兰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刘 安审判员 钱满兴审判员 李国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天士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6年10月9日地点:立案庭参加人员:刘安钱满兴李国良记录人:高天士刘:关于申请人张家港力合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8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一、宣告申请人张家港力合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10303272/22285350、票面金额为60000元的银行本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张家港力合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张家港力合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负担。请大家评议。钱:同意承办人意见,宣告申请人张家港力合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10303272/22285350、票面金额为60000元的银行本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张家港力合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李:同意。一致意见:一、宣告申请人张家港力合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10303272/22285350、票面金额为60000元的银行本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张家港力合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张家港力合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负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