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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72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公司与郑红新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红新,李培森,王家强,王新国,牛兵,赵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7202号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周平,该行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745895072T地址:甘州区西街212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强辉,男,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郑红新,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李培森,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王家强,男,196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王新国,男,197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牛兵,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赵虎,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红新、李培森、王家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公告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24元,退还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判员  何洪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睿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