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81执6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XX与赵吉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赵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81执612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赵吉华,男,195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唐县。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赵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6)鲁1581民初1092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赵吉华的银行存款485000元及利息(如划拨:划拨至临清市人民法院,本院开户行: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9150115070042050004643)。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其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建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