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2执7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郭永红与李洪英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永红,李洪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2执782号申请执行人郭永红,女,1963年2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宜昌市。被执行人李洪英,女,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宜昌市。申请执行人郭永红与被执行人李洪英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4)鄂西陵民初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人被执行人李洪英给付申请执行人郭永红医疗等费用2353.90元;并自2014年12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2353.9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150元及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洪英的银行存款2553.9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二、被执行人李洪英自2014年12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2353.9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审判长 马晓曦审判员 余 晓审判员 章富翠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阮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