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581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佳利陈某甲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佳利陈某甲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581刑初332号公诉机关陆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佳利陈某甲,男,199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小学文化,职业:打工,户籍地址:广东省陆丰市。因吸毒于2016年4月18日被处行政拘留15日,因本案于2016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刑诉(2016)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佳利陈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佳利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18日21时许,陆丰市公安局在陆丰市东海镇龙光二村学校后七横巷3号抓获涉嫌吸毒的被告人陈佳利陈某甲。次日上午10时许,陈某1(系陈佳利陈某甲的胞兄)到陆丰市公安局上缴被告人陈佳利陈某甲向他人购买的1支银色铁质的仿6.4式手枪。经送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枪形物品是一把自制的仿“六四”式手枪,具备枪支性能。公诉机关同时向法庭提供了证据,认为被告人陈佳利陈某甲竟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佳利陈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8日21时许,陆丰市公安局在陆丰市东海镇龙光二村学校后七横巷3号抓获涉嫌吸毒的被告人陈佳利陈某甲。次日上午10时许,陈某1(系被告人陈佳利陈某甲胞兄)到陆丰市公安局上缴被告人陈佳利陈某甲擅自持有的银色铁质的仿“六四”式手枪一把。经送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枪形物品形似“六四”式手枪;该枪形物品具备枪管、扳机、弹夹等机件,配件完整;该枪形物品全长14cm,枪管长7.2cm,口径7.8mm;经实弹射击实验,该枪形物品以火药为动力可正常发射制式“六四”式手枪弹。送检的枪形物品是一支自制仿“六四”式手枪,具备枪支性能。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物证1.陆丰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陆公(城南)受案字(2016)012号《受案登记表》、陆丰市公安局陆公立字(2016)325号《立案决定书》证实,陆丰市公安局决定对陈佳利陈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立案侦查。2.陆丰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破案经过》证实,2016年4月18日21时许,陆丰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家住陆丰市东海镇龙光二村学校后七横巷3号的陈佳利陈某甲有吸毒嫌疑,对其口头传唤回派出所进一步调查,经查明该员有吸毒行为处于行政拘留15日。2016年4月19日10时许,陈佳利陈某甲的胞兄陈某1到陆丰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反映其胞弟陈佳利陈某甲有非法持有枪支的情况并主动上交从陈佳利陈某甲身上搜出的一把银色铁质仿6.4式枪支。经审讯,陈佳利陈某甲对其非法持有枪支供认不讳。3.陆丰市公安局陆公行罚决字(2016)7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6年4月18日陆丰市公安局因查明陈佳利陈某甲有吸毒行为,决定对陈佳利陈某甲处以拘留十五日。4.陆丰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陈佳利陈某甲的检测样本经现场尿检(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检测),结果呈冰毒“阳”性。5.陆丰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佳利陈某甲的出生日期为1991年07月15日等基本情况。6.陆丰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2016年5月20日《说明材料》:本案中陈友陈某乙干与陈某2为同一人。7.陆丰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接受证据清单》、疑似枪支照片证实,2016年4月19日,陈某1向陆丰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上交仿6.4式手枪一支(铁质、银白色、长约14厘米、握把贴有蓝色胶布)。(二)鉴定结论广东省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汕)公(司)鉴(痕)字(2016)04003号《痕迹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的枪形物品形似“六四”式手枪;该枪形物品具备枪管、扳机、弹夹等机件,配件完整;该枪形物品全长14cm,枪管长7.2cm,口径7.8mm;经实弹射击实验,该枪形物品以火药为动力可正常发射制式“六四”式手枪弹。送检的枪形物品是一支自制仿“六四”式手枪,具备枪支性能。(三)勘验笔录陆丰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6张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东海镇龙光二村学校后七横巷3号,该房屋为坐东向西,房屋结构为钢筋混泥土的二层楼房。民警在现场无发现其他违禁物品。(四)证人证言1.证人陈某1证言:今天(2016年4月19日)我因我胞弟陈佳利陈某甲非法持有枪支一事,来派出所报案并上交陈佳利陈某甲非法持有的枪支。据我所知陈佳利陈某甲从2014年开始吸食毒品冰毒,后断断续续的,也经常向家人讨要钱财。2016年4月18日凌晨1时许,陈佳利陈某甲外出后返回家中,因我父亲病危先到我父亲房间看望我父亲,因其吸毒后产生幻觉,他自言自语走到客厅后从身上掏出一把手枪(银色的铁质手枪,长约15厘米)在摆弄,过了一会他持该把手枪走到门口处,当时我没有出去,立即又返回家中去睡觉。至2016年4月18日晚7时许,因我看到我父亲情况危急,便打电话给我的叔辈张应谋张某丙商议我父亲的后事,张应谋张某丙过一会到我家中看了我父亲,因情况尚处稳定他便在我家中闲坐一会,后我便与其他家人向张应谋张某丙反映我胞弟陈佳利陈某甲持有枪支一事,这时陈佳利陈某甲也刚好返回家中,称要去与他人打架,并要开摩托车,但因故障启动不了,陈佳利陈某甲返回家中在客厅吵闹,并从身上掏出一把枪支在上膛,可能该枪支损坏,陈佳利陈某甲持着该枪支走到一楼陈某4的房间里并反锁,我们众亲人商议为了防止其持枪伤人应将其枪支收取,由我老婆卢某谎称要拿小孩的尿布骗开陈佳利陈某甲藏匿的房门,打开后我们众人(陈某4、陈某3、陈某2、张应谋张某丙等人)上前将陈佳利陈某甲控制,我从其上衣口袋内搜出一把手枪,后我将该把手枪交给我家人,陈佳利陈某甲也被我们推上楼上的房间,之后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并将陈佳利陈某甲带走调查。2.证人卢某证言:2016年4月18日晚7时许,我吃过晚饭后陈佳利陈某甲返回家中,我问其吃饱饭没有,他说吃饱了,后因我小孩在哭闹我便去哄骗小孩了,过了一会,陈佳利陈某甲拿出一把手枪在搬弄,我们众人要求陈佳利陈某甲将手枪放下,他不予理睬并进入房间内,之后我们众亲人为了不让陈佳利陈某甲持枪伤人,商议便由我谎称要拿小孩的尿布骗开陈佳利陈某甲藏匿的房门,陈某1、陈某4、张应谋张某丙等人将陈佳利陈某甲控制,并从其身上搜出一把手枪,陈佳利陈某甲也被劝到楼上房间,后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并将陈佳利陈某甲带走调查。3.证人陈某2证言:2016年4月18日晚上7时许,我听到我隔壁厝(陈佳利陈某甲的家)在吵闹,我便走过去看是发生什么事了,到达时,张应谋张某丙、陈某1、陈某4等人在与陈佳利陈某甲拉扯,我便上前帮忙,这时陈某1从陈佳利陈某甲身上掏出了一把手枪(银白色仿6.4式手枪,长约10多厘米),后陈佳利陈某甲便被我们众人推上楼上其房间内,我便离开走到门口。4.证人陈某3证言:2016年4月18日晚上7时许,陈某1打电话给我称陈佳利陈某甲持有一把手枪,要我过去其家中帮忙收缴,我到达其家中时陈佳利陈某甲藏匿在一楼的房间内,后陈某1的妻子卢某骗开陈佳利陈某甲的房门后,我们众人(陈某1、陈某4、陈某2、张应谋张某丙等人)上前将陈佳利陈某甲控制,我当时帮忙抓住陈佳利陈某甲的双手,陈某1从其身上搜出一把手枪(银白色仿6.4式手枪,长约10多厘米),后陈佳利陈某甲被我们推上楼上的房间,之后不清楚是谁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并将陈佳利陈某甲带走调查。5.证人陈某4证言:2016年4月18日晚7时许,因我父亲病情危急,我叔辈张应谋张某丙来我家商议我父亲的后事,后陈佳利陈某甲返回家中,我当时在我自己一楼的房间内,后从客厅发出吵闹声响,我便走出来看是什么事,陈佳利陈某甲走进我的房间里并反锁,我听到我家人说其身上有一把手枪,张应谋张某丙与我们众亲人商议为了防止其持枪伤人应将其枪支收取,我嫂子卢某骗开陈佳利陈某甲的房门后,我们众人(陈某1、陈某3、陈某2、张应谋张某丙等人)上前将陈佳利陈某甲控制,我胞兄陈某1从其身上右上衣袋搜出一把手枪(银白色仿6.4式手枪,长约10多厘米),后陈佳利陈某甲被我们推上楼上的房间,不清楚是谁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并将陈佳利陈某甲带走调查。6.证人张应谋张某丙证言:2016年4月18日19时许,我接到我同村村民陈某1电话,称其父亲陈友深病危,要我过去其家中商议琐事。我过到其家中,看其父情况还算稳定,我便在其家中闲坐,后陈佳利陈某甲的嫂子卢某称陈佳利陈某甲藏有枪支在其身中,同时陈佳利陈某甲返回家中,称要去淡水村要与他人打架,并从家中推一辆摩托车到门口,因该摩托车故障启动不了,陈佳利陈某甲返回家中在客厅吵闹,并拿出一把枪支(银色的铁质手枪,长约15厘米)在上膛,可能该枪支卡壳陈佳利陈某甲持着该枪支走到一楼的房间里并反锁,我叫陈佳利陈某甲的家人要配合好,必须收缴该枪支,不要让其持枪闹事,因房门反锁卢某谎称要拿小孩的尿布骗开陈佳利陈某甲藏匿的房门,打开后我们众人(陈某4、陈某1、陈某3、陈某2等人)上前将陈佳利陈某甲控制,陈某1从其身上搜出一把手枪,后陈某1将该把手枪交给其长辈(因当时情况混乱,具体是谁我不记得)并用红色塑料袋装好,我从其长辈接过手放在旁边的消毒柜(或冰箱)上,陈佳利陈某甲也被我们推上楼上的房间,之后不清楚是谁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并将陈佳利陈某甲带走调查。据我所知,陈佳利陈某甲于2014年开始吸食毒品冰毒,但陈佳利陈某甲本人向我反映,其有时有吸食,有时可以不用吸食。经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张应谋张某丙辨认出6号男子为陈佳利陈某甲。(五)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陈佳利陈某甲供述:2013年6月底(端午节)后,我因好奇开始吸食毒品冰毒,2015年7月份自己在家戒毒,后2016年春节又复吸食毒品冰毒,至今有时每三、四天吸食一次,有时每十来天吸食一次,每次约20元份量,我的毒品是从东海镇内外号“老尾”(约50多岁)的人购买的,每次他在桥西附近逗留,我看到后上前购买。最后一次吸食是今天(2016年4月18日)傍晚6时许,在我村中池边废弃房屋内吸食,采用自制的塑料“冰壶”烫吸方式吸食。后因吸毒完后因跳线在家中闹事,之后被众亲人控制并在我身上右上衣袋中搜出一把银色的仿6.4式手枪,并将该枪支上缴公安机关。我曾经在金保新村一间废弃房屋吸毒,看到以前认识的一名碣石人“跳线脚”外号“阿林”(今年约20多岁,身材偏胖,身高约170,短发,至今已认识五、六年),我曾看见其拿出一把银色的仿6.4式手枪在搬弄,我好奇就问他一把多少钱,他说卖给其他人要12000元人民币,如我要的话10000元人民币。在约2016年4月上旬,“阿林”向我借3000元人民币,我害怕他不还钱,便要求他用该把枪支作为抵押,我借给他3000元每月300元利息。2016年4月上旬(具体日期忘记)约23时许,在东海镇大街边阿林拿出该把手枪给我,我接过枪后将子弹夹退出并在退膛,看到子弹夹里面有二枚子弹,后我带其到人民路建设银行从柜员机拿了2500元人民币给他,第二天约10时许,我在东海镇内大街进入一条小巷中再拿500元给他,我谎称子弹被我试枪用完了,再向他讨要了二枚子弹,他当时便拿给我。至今没有再看见他也没有与他联系。在2016年4月18日凌晨1时许,在我家门口试开了二枪,但没有伤到人及物品。被告人陈佳利陈某甲对其非法持有的枪支照片进行了指认。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佳利陈某甲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陈佳利陈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佳利陈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2018年10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声尧审 判 员 陈壮雄代理审判员 陈维聪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建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