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223执4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崇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重庆美心麦森门业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崇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美心&middot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3执43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雷亚星,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重庆美心·麦森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明宪,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崇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重庆美心·麦森门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于2016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重庆美心·麦森门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重庆美心·麦森门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重庆美心·麦森门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重庆美心·麦森门业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重庆美心·麦森门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674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汪伟高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杜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