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5执1693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刘刚与姚再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刚,姚再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1693之二号申请执行人刘刚,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铜陵××铜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执行人姚再华,男,1974年8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申请执行人刘刚与被执行人告姚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83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姚再华名下价值13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贤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钱军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