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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民初35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与董智艳、杨彬、赣州市恒信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董智艳,杨彬,赣州市恒信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3585号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张家围路48号。法定代表人:雷红云,系该分行行长。被申请人:董智艳,男,1979年1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被申请人:杨彬,女,1989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被申请人:赣州市恒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休闲娱乐城北区主楼2201室。法定代表人:陈冲。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与被申请人董智艳、杨彬、赣州市恒信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董智艳、杨彬、赣州市恒信置业有限公司价值535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董智艳、杨彬、赣州市恒信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董智艳、杨彬、赣州市恒信置业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奚伟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