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4民初24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王蒙蒙与王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蒙蒙,王永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24民初2498号原告王蒙蒙,女,198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确认地址同住址。委托代理人王新成,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宁,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杰,男,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柘城县,确认地址同住址。委托代理人王守臣,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系被告王永杰之父。原告王蒙蒙与被告王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凤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蒙蒙的委托代理人王新成、邵宁与被告王永杰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蒙蒙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以资金周转为名,分数次向原告借款18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绝还款,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8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永杰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其委托代理人庭审口头辩称,如果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确实借原告180000元,被告同意偿还。否则,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请。经审理查明,原告王蒙蒙与被告王永杰是朋友关系。被告曾多次向原告借款,金额合计180000元,被告未向原告出具借条。后原告与他人一块向被告催要上述借款,被告当时承认该款并表示归还。2016年8月5日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80000元。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录音、出庭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永杰借原告王蒙蒙现金180000元,有调查笔录、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800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被告虽不认可,但原告提交的证据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永杰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王蒙蒙借款180000元人民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被告王永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不迟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足额缴纳上诉费用,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按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凤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邢倩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