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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24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关于杨婧茹与高平利、苏彩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婧茹,高平利,苏彩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2496号申请执行人杨婧茹,女,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高平利,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苏彩萍,女,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关于申请执行人杨婧茹与被执行人高平利、苏彩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5)碑民初字第050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高平利、苏彩萍银行存款。(具体数额以冻结、扣划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夏怀山执行员  常庆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世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