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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执10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3

案件名称

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与梁哈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梁哈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5执1013号申请执行人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姜树林,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国青,工作单位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被执行人梁哈申,女,蒙古族,1975年9月24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梁哈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同意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年奈法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发现被执行人梁哈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丽芳审判员  邓云平审判员  孔德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陶晓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