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3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洪某某与金某某离婚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083民初806号原告:洪某某,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朝鲜族,农民,户籍地黑龙江省海林市。住所地京畿道富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楚永兰,海林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某某,出生年月日不详,女,朝鲜族,农民,现下落不明。原告洪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楚永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洪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事实与理由:2009年4月13日原、被告双方在黑龙江省海林市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经常因为生活琐事争吵,没有共同语言,对许多问题无法沟通,双方短暂生活后,被告于2010年1月离家出走,至今联系不上,下落不明。原告认为,两人原本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没有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两人共同生活不到一年,被告便离家出走,多年来一直没有音讯,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双方无债权、债务纠纷,无财产,无子女。因此,原告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金某某未出庭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对其予以采信。二、新安朝鲜族镇西安村民委员会证明。经核实,被告于2010年1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属实,对其予以采信。三、出庭证人洪某某、刘某某。证实内容属实,对其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4月13日原、被告在黑龙江省海林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经常因为生活琐事争吵,2010年1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双方无债权、债务纠纷,无财产,无子女。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经常因为生活琐事争吵,但被告自2010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原告并无过错,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被告婚后无子女,无财产,无债权、债务纠纷。原告诉讼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原告主张离婚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洪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750元,由原告洪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文栋人民陪审员 王广瑞人民陪审员 王晓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冯桂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