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轻刑快审专用)(2016)粤0306刑初59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杨友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息,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轻刑快审专用)(2016)粤0306刑初5933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杨某,男,住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58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辩护意见被告人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2016年6月1日,被告人杨某来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仔万华路2号裕城工业园D栋宿舍楼伺机盗窃。杨某来到该宿舍楼8楼,从807房翻越阳台进入806房,将被害人赖思敏放在一个黑色行李包里的现金人民币4700元盗走。2016年7月20日,杨某又来到裕城工业园D栋宿舍楼8楼,从807房翻越阳台进入808房,将被害人崔世敬德放在床头的现金人民币300元、被害人高照放在床头的现金人民币200元盗走。2016年7月25日16时许,杨某再次来到裕城工业园D栋宿舍楼准备盗窃,当其在三楼准备翻越窗户进入房间时,被保安员控制。本院意见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从轻处罚。判决一、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6年7月25日起至2017年3月2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杨某退赔被害人赖思敏人民币4700元、退赔被害人崔世敬德人民币300元、退赔被害人高照人民币200元。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  海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潘少华(兼)书记员 黄  永  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