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5民初43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关光权、沈金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关光权,沈金秀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5民初4344号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池田孝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全桂,广西中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光权。被告沈金秀。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关光权、沈金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媛媛人民陪审员 周荣贵人民陪审员 曹惠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