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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5民初43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关光权、沈金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关光权,沈金秀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5民初4344号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池田孝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全桂,广西中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光权。被告沈金秀。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关光权、沈金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媛媛人民陪审员  周荣贵人民陪审员  曹惠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