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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执字第2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公会琴与刘万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公会琴,刘万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民执字第2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公会琴,女,汉族,住高台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刘万红,男,汉族,住高台县南华镇。申请执行人公会琴与被执行人刘万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2015)高民初字第146号民事调解书结案,该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刘万红偿还申请执行人公会琴借款50000元,利息12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75元。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万红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公会琴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8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万红偿还申请执行人公会琴借款本息62000元,案件受理费675元,共计62675元。限于2016年7月29日前偿还10000元,2016年10月31日偿还10000元,2017年3月31日前偿还12675元,2017年8月31日前偿还15000元,2017年12月31日偿还15000元。申请执行人公会琴书面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高民初字第1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泉审 判 员  夏玉雷代理审判员  黄立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葛 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