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2刑初17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姚满员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满员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2刑初172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满员,男,198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耒阳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赌博罪于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6〕1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满员犯赌博罪,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崔常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满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自2016年3月18日开始,被告人姚满员在东莞市大朗镇犀牛陂村正坑一区五巷8号一瓦房内,以赌三公的形式聚众赌博,姚满员负责发牌、抽水,经查,截至案发,姚共抽水约9000元。2016年4月2日零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将正在赌博的姚满员及参赌人员李某(另作处理)等人抓获,缴获赌具扑克牌一副,木台一张及赌资800元。以上事实,被告人姚满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满员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满员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姚满员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姚满员对公诉机关建议的量刑没有异议。根据现行刑法规定,聚众赌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具体到本案,被告人姚满员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的量刑合理有据,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满员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日起至2016年11月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随案移送的人民币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宋云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杰第2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