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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执16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安哲成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哲成,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1660号申请执行人安哲成,男,1983年3月24日出生,朝鲜族,住山东省即墨市。被执行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小港二路28号1号楼4楼401-419室。负责人齐登波,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哲成与被执行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337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安哲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9月19日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33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文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