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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民初37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荣成市斥山银达建筑工程队与王玉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成市斥山银达建筑工程队,王玉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3769号原告:荣成市斥山银达建筑工程队,住所地荣成市斥山街道办事处尹格庄村。负责人:张永聚,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明,荣成卓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玉波。原告荣成市斥山银达建筑工程队与被告王玉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陈秀玉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成市斥山银达建筑工程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0元,减半收取计15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智宁二0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连枝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