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民初37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荣成市斥山银达建筑工程队与王玉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成市斥山银达建筑工程队,王玉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3769号原告:荣成市斥山银达建筑工程队,住所地荣成市斥山街道办事处尹格庄村。负责人:张永聚,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明,荣成卓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玉波。原告荣成市斥山银达建筑工程队与被告王玉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陈秀玉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成市斥山银达建筑工程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0元,减半收取计15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智宁二0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连枝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