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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3执9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夏庆岭与张建勇、刘红卫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庆岭,张建勇,刘红卫,文学,解云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3执935号申请执行人:夏庆岭,男,1963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代理人:郑璐璐,江苏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建勇,男,1969年8月7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被执行人:刘红卫,男,1977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被执行人:文学,男,1963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被执行人:解云秋,女,1961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申请执行人夏庆岭与被执行人张建勇、刘红卫、文学、解云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民初字第062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额为58633.0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6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2016年4月22日,本院依法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暂无存款可供执行。3、2016年4月22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房产、车辆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4、2016年9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文学司法拘留15日。4、2016年10月9日,向申请人告知执行过程,对本案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方式终结本案。5、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我院通过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经人民法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高尚锋审判员  臧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静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