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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民初25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乙,李某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02民初2522号原告:李某乙,女,200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滁州市第一中学学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女,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滁州广安通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址同李某乙,系李某乙母亲。被告:李某甲,男,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滁州市康佳电子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系李某乙父亲。原告李某乙与被告李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唐慧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乙的法定代理人张某某,被告李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某乙诉称:张某某与李某甲原为夫妻,于2012年3月29日在法院协议离婚,约定李某乙由张某某抚养,李某甲每月给付360元抚养费,2013年经法院判决,抚养费增至450元,现李某乙已经考上高中,高中学费、住宿费、生活费、补课费、服装、医疗、零用都大大提高。李某甲有稳定工作,每月收入三、四千元,为维护李某乙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一、责令李某甲从2016年9月起每月给付李某乙抚养费1000元;二、李某甲负担诉讼费。李某甲辩称:孩子由李某甲抚养,李某甲愿承担一切,李某甲不愿意增加抚养费,只要孩子愿意来李某甲这看看李某甲,李某甲就给抚养费,李某甲已经三年没见到孩子,李某甲现在有固定工作,有固定收入,每月平均收入2500元,住房有两套,还有门面房一间。李某甲没有再婚,现在处了一个对象,没有另外生小孩。李某乙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一、张某某的身份证和张某某、李某乙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张某某的身份情况,张某某与李某乙母女关系;二、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2)滁民一初字第00089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一份,证明李某乙父母离婚的事实;三、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3)滁民一初字第01411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证明经法院处理,李某甲每月给付450元抚养费的事实。经庭审质证,李某甲无异议。李某甲未举证。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李某乙提供的证据因对方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根据庭审调查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张某某与李某甲原系夫妻关系,于2012年3月29日经本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女李某乙由张某某抚养,李某甲每月给付360元抚养费,2013年11月6日经本院判决,李某甲每月给付李某乙抚养费450元。李某乙现就读于滁州市xx。李某甲有稳定工作,有住房和门面房。本院认为:综合当事人举证、质证及其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李某乙要求李某甲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本院是否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子女在必要时可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张某某与李某甲离婚后,李某乙于2013年提起抚养关系诉讼,经本院判决,李某甲每月给付婚生女李某乙抚养费450元。李某乙现在读高中,不再是九年制义务教育,根据其实际需要、滁州市生活水平、李某甲的收入水平,故李某乙要求李某甲每月给付1000抚养费,本院部分支持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被告李某甲每月给付原告李某乙抚养费6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唐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辉附相关法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