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24执保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贾祖莲与颜智平、李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祖莲,颜智平,李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24执保53号申请人贾祖莲,女,1953年4月26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花垣县人,住花垣县花垣镇。被申请人颜智平,男,1957年5月14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花垣县人,住花垣县。被申请人李光平,男,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花垣县人,住花垣县。申请人贾祖莲与被申请人颜智平、李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贾祖莲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颜智平、李光平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同等价值房产。申请人贾祖莲以其所有的位于花垣县花垣镇xxx等4套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花房权证花垣镇字第xxxxxxx**)提供担保。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2016)湘3124民初537号民事裁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贾祖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颜智平所有的湘Uxxx**奥迪牌小型汽车(发动机号:xxxxxx),期限为2016年10月9日至2018年10月8日;二、查封被申请人颜智平所有的位于花垣县花垣镇xxxx号(花垣县xxx商住楼)的房屋(权证号码:xxxxxxxx,权证号码:xxxxxxxx),期限为2016年10月9日至2019年10月8日;三、冻结被申请人颜智平、李光平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期限为2016年10月9日至2017年10月8日。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贾祖莲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小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米成香附:本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