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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7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建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722号被执行人:李建德,男,汉族,生于1978年3月17日,住邓州市,现在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李建德为罚金一案中,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建德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自2012年7月7日起至2026年1月6日止)现在监狱服刑。经查询房产、车辆、金融机构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建德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剑审判员 张少庭审判员 朱义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何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