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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2民初22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张艳艳与张锦昌、刘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艳,张锦昌,刘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2民初2241号原告:张艳艳。被告:张锦昌。被告:刘凤。本院受理原告张艳艳诉被告张锦昌、刘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祝国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