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民初33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福山诉被告张文龙、张明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山,张文龙,张明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3317号原告:王福山被告:张文龙被告:张明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山诉被告张文龙、张明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晏淑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晨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