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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民初33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福山诉被告张文龙、张明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山,张文龙,张明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3317号原告:王福山被告:张文龙被告:张明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山诉被告张文龙、张明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晏淑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晨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