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执字第18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崔齐恒与四川迈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齐恒,四川迈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1837号申请执行人:崔齐恒,男,汉族,1984年10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四川迈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号*栋*单元*层*号。法定代表人:何建波。申请执行人崔齐恒依据本院制作的(2015)高新民初字第369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迈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1400元,另本案执行费71元应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中,被执行人已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0000元,但拒不履行剩余的1400元。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国土、银行等信息情况,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本案目前无执行条件,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表示同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高新民初字第36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广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程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