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80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刘艳锋、李志琴等与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市双星防腐安装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锋,李志琴,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市双星防腐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8049号原告刘艳锋,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原告李志琴,女,197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尹传政,河南剑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大庆中路3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21826021F(6-9)。法定代表人程家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艳萍,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濮阳市双星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古城路西段路北。法定代表人于朝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锋、李志琴诉被告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市双星防腐安装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锋、李志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9元,由原告刘艳锋、李志琴负担。审 判 长 陈富申审 判 员 刘 敏人民陪审员 王 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袁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