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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447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徐惠与尚怀彪、蒙城县飞宇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杨亚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惠,尚怀彪,蒙城县飞宇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杨亚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4475-1号原告:徐惠,女,196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城关镇学院社区葡萄园新村6巷10栋6户,身份证号码341224196911300222。被告:尚怀彪,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城关镇黄海社区宝塔东路6巷5户,身份证号码342125196910154712。被告:蒙城县飞宇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北蒙大道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072369632W。法定代表人:尚怀彪,经理。被告:杨亚彬,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乐土镇乐土社区乐土街4号,身份证号码342125197210060410。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惠与被告尚怀彪、蒙城县飞宇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杨亚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惠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李梅与被告杨亚彬共同共有的位于蒙城县一中学府15栋502号的房产,并已提供李酩所有的皖SL6M**号福克斯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李梅与被告杨亚彬共同共有的位于蒙城县一中学府15栋502号的房产,房产证号:房地权证蒙字第2012052900**号。二、查封李酩所有的皖SL6M**号福克斯牌小型轿车一辆。审判员  井飞雪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 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务。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