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2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衡南县国土局与被执行人陈新春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南县国土局,陈新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2执353号申请执行人衡南县国土局,住所地衡南县云集镇黄金路。法定代表人贺遵元,局长。委托代理人蒋章军,男,该局执法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佳,男,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陈新春。申请执行人衡南县国土局与被执行人陈新春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衡南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新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衡南县国土局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衡南县国土局向本院提出暂缓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仲元审判员 陈三平审判员 许志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谭建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