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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3执5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与山东一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任伟、王燕、杜海龙、蔡成绪、丁晓菲公正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山东一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任伟,王燕,杜海龙,蔡成绪,丁晓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3执5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负责人:刘玉坤。被执行人:山东一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伟。被执行人:任伟,男,1987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执行人:王燕,女,1985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杜海龙,男,1961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执行人:蔡成绪,男,1969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执行人:丁晓菲,女,1982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庆云县公证处作出的(2016)庆证执字第1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杜海龙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储蓄所的账户存款3614480.63元,冻结期限一年。二、冻结被执行人王燕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3614480.63元,冻结期限一年。三、冻结被执行人王燕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朱集支行的账户存款3614480.63元,冻结期限一年。四、冻结被执行人蔡成绪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的账户存款3614480.63元,冻结期限一年。五、冻结被执行人蔡成绪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3614480.63元,冻结期限一年。六、冻结被执行人蔡成绪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3614480.63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洪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