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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民初72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庄夏熊与钱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夏熊,钱云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7236号原告:庄夏熊,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被告:钱云飞,男,199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原告庄夏熊诉被告钱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滕忠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6年10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滕忠元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朱振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