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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130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张建国与刘柔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建国,刘柔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130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国。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俭希,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柔剑。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月平,广东锵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芝君,广东锵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张建国因与被上诉人刘柔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3民初3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张建国于2016年8月22日以其已与刘柔剑达成和解、双方的债权债务已结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建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建国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660元,减半收取6330元,由上诉人张建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飞审判员 黄国辉审判员 付璐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何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