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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民初52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叶艳红与房见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艳红,房见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5248号原告:叶艳红,女,198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李志,丽水市政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房见明,男,199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龙泉市,现住丽水市莲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艳红与被告房见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艳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艳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艳红负担。审 判 员 朱益钦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程志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