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梨梨民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梨梨民初字第399号原告郝某某,男,196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梨树县。被告李某某,女,196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150元,退回原告郝某某150元。审判长 陈明弟审判员 张洪光审判员 赵宝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