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执36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常熟市外贸印刷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洪铭茶叶销售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外贸印刷有限公司,常熟市洪铭茶叶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3604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外贸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方浜村。法定代表人徐之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建国。被执行人常熟市洪铭茶叶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九里华山路。法定代表人沈建洪,董事长。常熟市外贸印刷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洪铭茶叶销售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熟海商初字第0013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常熟市洪铭茶叶销售有限公司给付常熟市外贸印刷有限公司加工款人民币166645.8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85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3元,由常熟市洪铭茶叶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173380.83元及利息等。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后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名下仅有苏E×××××金杯牌大型汽车,已被另案查封且下落不明不便处置。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等,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次执行情况未有异议,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熟海商初字第001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俊峰审 判 员 李 阳代理审判员 陆大川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志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