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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初53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湖南凯利特泵业有限公司与湖南湘电长泵长一制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凯利特泵业有限公司,湖南湘电长泵长一制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5301号申请人:湖南凯利特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九华示范区标致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康秀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湖南湘电长泵长一制泵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667号(湘府路大桥东南)。法定代表人:肖锋,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凯利特泵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南湘电长泵长一制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凯利特泵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湘电长泵长一制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6720.46元。为此,担保人康秀峰以其所有的位于湘潭市九华示范区吉利西路9号迎吉花苑高层住宅楼1单元090103号(潭房权证字第20110368**号)房屋一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限额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湘电长泵长一制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6720.46元;二、冻结担保人康秀峰位于湘潭市九华示范区吉利西路9号迎吉花苑高层住宅楼1单元090103号房屋一套。案件申请费1710元,由湖南凯利特泵业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向 利人民陪审员 陈 敏人民陪审员 肖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贺锦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