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民初30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邓福强与沈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福强,沈启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3007号原告:邓福强,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沈启华,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福强诉被告沈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福强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福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福强撤回起诉。审判员 郑青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大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