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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民初30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邓福强与沈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福强,沈启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3007号原告:邓福强,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沈启华,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福强诉被告沈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福强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福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福强撤回起诉。审判员  郑青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大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