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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6民初13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孙华英与张道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华英,张道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6民初1382号原告孙华英,女,汉族,1971年8月1日出生,住保康县。被告张道义,男,汉族,住保康县。原告孙华英诉被告张道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日受理,孙华英未交案件受理费。2016年10月9日孙华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华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华英撤回起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刚惠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清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