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民初50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大碶景文机械厂与宁波市乐甬腾汽配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大碶景文机械厂,宁波市乐甬腾汽配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06民初5064号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碶景文机械厂。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横山村***号。经营者:谭景文,住湖南省邵阳县。委托代理人:何海龙,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乐甬腾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璎珞河路**号*幢*号。法定代表人:乐雷。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碶景文机械厂诉被告宁波市乐甬腾汽配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0日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加工款15759元。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营者谭景文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海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波市乐甬腾汽配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审理。本院根据原告申请作出财产保全裁定,该裁定已执行。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15年4月17日,被告委托原告长期提供车床���具零部件加工,双方签订《机加工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加工产品后四个月支付加工费。2016年1月至同年4月止,原告为被告提供加工服务,被告尚欠原告加工款15759元未付。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机加工合同、送货单、(2016)浙0206民初2475号民事判决书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加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作为定作人,应当按约履行支付加工费的义务,现拖欠不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6年1月至4月的加工款15759元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宁波市乐甬腾汽配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碶景文���械厂加工款1575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94元,减半收取97元,保全费178元,合计275元,由被告宁波市乐甬腾汽配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春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张 晓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