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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0502民初34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甘昌盛与曾情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昌盛,曾情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赣05**民初3469号原告甘昌盛。被告曾情高。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昌盛与被告曾情高民间借贷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昌盛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昌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昌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千六百元,减半收取一千三百元,由原告甘昌盛承担。审 判 长  蒋小群人民陪审员  习水珠人民陪审员  黄春花二0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黎香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