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0502民初34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甘昌盛与曾情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昌盛,曾情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赣05**民初3469号原告甘昌盛。被告曾情高。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昌盛与被告曾情高民间借贷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昌盛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昌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昌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千六百元,减半收取一千三百元,由原告甘昌盛承担。审 判 长 蒋小群人民陪审员 习水珠人民陪审员 黄春花二0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黎香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