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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4行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韩青兰与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青兰,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104行初16号原告韩青兰,无职业。被告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三阳路13号。法定代表人盛洪涛,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青兰诉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行为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放弃或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青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韩青兰负担。审 判 长  柳 青人民陪审员  易惠云人民陪审员  李翠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龚 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