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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9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冯锡梅与齐会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1执967号申请执行人冯锡梅,女,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齐会明,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冯锡梅与被申请执行人齐会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民初字第7137-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140元,案件受理费64元、申请执行费50元)。2016年9月28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204元,申请执行人冯锡梅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丁延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彩霞